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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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家属谅解

时间:2022-08-10 来源: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住某省某镇某村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邓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中路交叉路口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右转弯的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而发生侧翻,后与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某月某日,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认定、过磅单等书证;证人的证言;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车辆检验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法医学毒物鉴定、车速鉴定报告;勘验笔录;视频侦查报告。  
本院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某某,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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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0 来源: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住某省某镇某村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邓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中路交叉路口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右转弯的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而发生侧翻,后与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某月某日,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认定、过磅单等书证;证人的证言;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车辆检验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法医学毒物鉴定、车速鉴定报告;勘验笔录;视频侦查报告。  
本院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某某,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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